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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东莞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普遍的问题与解答

来源:乐鱼网址    发布时间:2024-03-02 21:59:59

  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积金缴存新政的普遍的问题与解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诚信原则作为申报。

  答: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职职工外的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也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诚信原则向公积金中心按照实际申报,不需要出示任何劳动从业身份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不进行灵活就业身份资格审查。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均可在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线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公积金服务网点。包括: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3.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以在岗职工缴存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主要区分为在《通知》出台前是否已在我市开设单位账户:已经开设了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根据自己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继续以单位在岗职工或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设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等方面,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但要注意以下问题:

  (2)灵活就业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以“自动托收”或“手动托收”汇缴。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4)除《协议》的特别条款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缴存。

  6.在岗职工所在单位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例如:霍某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到A单位工作,A单位并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霍某担心违反贷款合同贷后停缴相关约定被扣罚违约金,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霍某应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如上述例子的霍某须督促单位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霍某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

  7.张某月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缴10月份住房公积金。10月中旬张某入职新单位,单位能否继续为张某汇缴10月份公积金?在贷款申请时会不会计算余额?连续缴存月份会不会中断?

  答:可以汇缴。根据《协议》第“2.8”款“乙方进入单位就业,应自入职当月或次月起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张某10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以在岗职工身份汇缴的金额在张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均可作为余额纳入贷款计算公式,并且不中断连续缴存月份。

  8.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时,能否把作为在职职工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提取出来?

  答:可以。假设张某此前曾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随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共缴存了3000元,符合条件并办理销户提取,可共提取23000元。

  9.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需要“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具体如何理解该项约定?

  答:可以理解为不间断的“缴6个月+停6个月”。假设覃某2023年1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2023年6月后因个人原因开始停缴,2024年1月办理封存后即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

  如果覃某2023年6月停缴后,在2023年12月又开始恢复缴存,需要继续缴存满6个月并且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即最快也需要到2024年12月才可办理销户提取。

  10.用来缴存的银行卡、用来提取的银行卡和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卡有什么区别?3张卡可否为同一张卡?

  答:3张卡是办理三种不同类型业务需要绑定的卡,都必须是申请人名下广东省内非深圳的个人银行I类账户(开户银行范围,详见公积金中心官网办事指南的开户银行范围),不得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

  缴存、提取、贷款的每一类业务都需要办理1次绑定银行卡业务,三类业务可以绑定3张不同的银行卡,也可以绑定同一张银行卡。

  答: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缴存人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月托收。如果托收失败,公积金中心将有短信通知缴存人,缴存人自主发起缴存从而确保正常汇缴。

  如因缴存人的银行卡出现异常导致无法汇缴,须由缴存人本人及时在【灵活托收账号管理】变更银行卡,并在【灵活汇缴】及时进行手动汇缴。如果不及时汇缴,连续汇缴月份将中断。

  12.在东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是否可以把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过来?如果未来到外市工作,是否可以将本市缴存的公积金转移至外市?

  13.李某以在职职工身份连续足额缴存满5个月后,紧接着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请问需要再缴存几个月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期多久?如何确保缴存人的权益?

  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议》得到充分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明确规定“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该文件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市公积金中心将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市试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东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东莞公积金最新政策,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公积金各类提取/贷款办理指南,以及公积金账户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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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

  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

  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含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至少汇缴至申请前两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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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积金缴存新政的常见问题与解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诚信原则作为申报。

  答: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职职工外的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诚信原则向公积金中心如实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劳动从业身份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不进行灵活就业身份资格审查。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均可在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线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公积金服务网点。包括: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3.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以在岗职工缴存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主要区分为在《通知》出台前是否已在我市开设单位账户:已经开设了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继续以单位在岗职工或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设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等方面,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但是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问题:

  (2)灵活就业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只可以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以“自动托收”或“手动托收”汇缴。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4)除《协议》的特别条款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缴存。

  6.在岗职工所在单位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例如:霍某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到A单位工作,A单位并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霍某担心违反贷款合同贷后停缴相关约定被扣罚违约金,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霍某应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如上述例子的霍某须督促单位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霍某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

  7.张某月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缴10月份住房公积金。10月中旬张某入职新单位,单位能否继续为张某汇缴10月份公积金?在贷款申请时会不会计算余额?连续缴存月份会不会中断?

  答:可以汇缴。根据《协议》第“2.8”款“乙方进入单位就业,应自入职当月或次月起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张某10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以在岗职工身份汇缴的金额在张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均可作为余额纳入贷款计算公式,并且不中断连续缴存月份。

  8.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时,能否把作为在职职工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提取出来?

  答:可以。假设张某此前曾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随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共缴存了3000元,合乎条件并办理销户提取,可共提取23000元。

  9.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需要“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具体如何理解该项约定?

  答:能够理解为不间断的“缴6个月+停6个月”。假设覃某2023年1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2023年6月后因个人原因开始停缴,2024年1月办理封存后即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

  如果覃某2023年6月停缴后,在2023年12月又开始恢复缴存,需要继续缴存满6个月并且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即最快也需要到2024年12月才可办理销户提取。

  10.用来缴存的银行卡、用来提取的银行卡和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卡有啥不一样的区别?3张卡可否为同一张卡?

  答:3张卡是办理三种不一样业务需要绑定的卡,都必须是申请人名下广东省内非深圳的个人银行I类账户(开户银行范围,详见公积金中心官网办事指南的开户银行范围),不得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

  缴存、提取、贷款的每一类业务都需要办理1次绑定银行卡业务,三类业务可以绑定3张不同的银行卡,也可以绑定同一张银行卡。

  答: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缴存人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月托收。如果托收失败,公积金中心将有短信通知缴存人,缴存人自主发起缴存从而确保正常汇缴。

  如因缴存人的银行卡出现异常导致没办法汇缴,须由缴存人本人及时在【灵活托收账号管理】变更银行卡,并在【灵活汇缴】及时进行手动汇缴。如果不及时汇缴,连续汇缴月份将中断。

  12.在东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是不是能够把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过来?如果未来到外市工作,是不是能够将本市缴存的公积金转移至外市?

  13.李某以在职职工身份连续足额缴存满5个月后,紧接着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请问需要再缴存几个月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期多久?如何确保缴存人的权益?

  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议》得到充分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明确规定“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该文件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市公积金中心将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市试行情况逐渐完备有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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